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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药企线上会、调研、点评被罚没2554万

时间:2024/07/22来源:医药之梯阅读:80

近日,据天眼查显示,某知名药企在三个平台上举行的多种学术活动被恩施市监局查处,包括线上会议、问卷调研、文献点评和线下科室会等,被没收违法所得2344.28万元、罚款210万元,合计2554.28万元。

据处罚信息,经查,江苏XX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XX)是当事人的全资子公司,2021年以来,江苏XX药品信息顾问许某、刘某某和杨某负责恩施地区当事人生产的甲药品和乙药品的推广工作,两种药品适应症主要是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和肺癌突变患者一线二线等的治疗,上述3人虽与江苏XX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但工资、奖金和养老保险均由当事人发放和缴纳。

其中许某负责甲药品的推广,邀请了恩施州中心医院(以下简称“州中心医院”)、湖北民族大学附属民大医院(以下简称“民大医院”)血液科的部分医生参加了学术活动,刘某某负责州中心医院乙药品的推广、邀请了肿瘤科、呼吸科的部分医生参加了学术活动,杨某负责民大医院乙药品的推广,邀请了肿瘤科的部分医生参加了学术活动。

3人共计邀请了46名医生在当事人合作公司搭建的平台上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学术活动主要包括线上会议、问卷调研、文献点评和线下科室会。

回答一份问卷调研可获得1000元劳务费,完成一次文献点评可获得2000-3000元劳务费,会议设主持、讲者和点评(讨论)角色,不同角色对应不同劳务费,劳务费1000-3000元每次。

2022年4月1日,当事人作为甲方与A网络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乙方按照甲方的业务发展需求和流程管理的要求,为甲方制定开发《学术活动管理平台》,作为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的对价,甲方将向乙方支付系统开发费用及项目相关的服务费”。A网络公司开发了B微信公众号,具有会议、问卷调研和文献点评的功能。

A网络公司又与XX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XX科技有限公司、湖南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XXXX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湖南XXXX信息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委托对参与学术活动且通过后台质检的医生付费。恩施州内39名医生受邀在B公众号上参与了学术活动,获得了59.69万元劳务费。

2022年6月1日,当事人作为甲方与C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市场研究服务协议》合作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中枢神经领域及肿瘤领域的产品提供市场研究服务。乙方通过自建的D一体化管理平台向全国招募相应临床研究者。截止活动结束,恩施州内13名医生受邀在D平台上实名注册参与了该项目,获得了3.68万元劳务费。

2023年4月1日,当事人作为甲方与E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由乙方开发的《学术活动管理平台》以及管理平台的学术活动管理的技术服务和运营服务。作为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的对价,甲方将向乙方支付系统使用费用和项目上运行的各类学术管理活动产生的服务费”。E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F微信公众号,具有会议、问卷调研和文献点评的功能。恩施州内33名医生受邀在F公众号上参与了学术活动,获得了22.65万元劳务费。

经本局调查核实,许某、刘某某、杨某共邀请了州中心医院和民大医院46名医生在多个平台上参加学术活动,共计获得劳务费86.02万元。

又查明,许某、刘某某、杨某邀请医生参加各类学术活动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造假等现象:

1、受邀参加学术活动的医生均开方使用过当事人药品,并且邀请医生参加学术活动未取得医生所在医疗机构的同意;

2、通过微信等方式向医生提供当事人医学部制作的课件(课件中含有当事人的药品介绍和与竞品药品对比的信息),医生对照课件进行讲课,并没有真实体现医生的付出和自己的学术知识,且大部分医生都讲过相同课件,出现这次你讲、下次我讲和重复讲的情况;

3、多次组织一对一的院内科室会,其中出现两个医生互相讲课,讲相同的课件,今天你讲我讨论、过两天我讲你讨论,两人均获得劳务费。同时还发现医生与药品信息顾问一对一的内训会(经部分医生证实未和药品信息顾问开过类似的会议,药品信息顾问只是进行了摆拍,编造会议资料上传平台);

4、部分会议资料里面出现的会议图片(如一张会议图片使用于多场会议资料且时间跨度大)、会议地点(如会议图片水印显示是恩施市内某某小区,而实际地址是江苏XX朱某某在宜昌租赁的办公室,且图片上的人物均为江苏XX工作人员,未有会议日程上的医生)、参会人员(如会议资料中会议图片显示的人员经确认与会议日程上的人员不一致)、参会人员着装(如同一科室人员4月3日开会全部穿毛衣或者厚衣服,4月4日开会全部穿短袖明显不符合常理)和讲者不一致(如会议资料中的会议日程上讲者是某某医生,而讲者照片或者截图显示是另外一名医生)等情况,经调查证实部分会议资料系药品信息顾问借用平时拍摄的照片编造的会议资料;

5、院内科室会存在摆拍造假的情况(科室确定一个时间开会,多个药企工作人员到科室办公室外等待,依次进入进行会议签到,...详情请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以上三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442,799.43元;2、罚款人民币2,1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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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易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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