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注射用阿替普酶纳入临时备案采购管理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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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近期,我中心收到部分医疗机构因临床抢救用药需求,要求备案采购注射用阿替普酶。为保障临床用药,根据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浙卫发〔2016〕56号)文件规定,经评估并请示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将注射用阿替普酶纳入临时备案采购范围,并以其全国最低实际供应价格作为最高备案采购限价。
      请各单位严格按备案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采购和使用。


      附件:纳入临时备案采购管理的产品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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