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药品零配送企业配送资格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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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管理,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各方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已递交整改书面材料已经整改的4家零配送企业恢复其配送资格。允许进行配送,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本次公布后递交书面材料、承诺整改的配送企业恢复其平台的交易资格,同时设置一个月的监测期(即2017116日至216日),实施配送履约重点监控。如在重点监控期间,影响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执行的,将按相关要求取消其配送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记录管理,原则上两年内不得从事我省任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二、按照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标药品“同一药品在同一个配送区域只能选择一家配送企业”的原则,为保障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用药,涉及相关配送企业的基层中标药品,请相关投标企业按照吉林省药械采购平台于2016812日发布的《关于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变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关系的通知》的操作方式建立配送关系。

      附件:恢复药配送资格的配送企业名单(第二批)


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201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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