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药业2022年Q1总收入8.9亿元左右,同比增长30%左右 3月14日,江中药业发布公告称,经公司初步预测,2022年一季度,公司预计营业总收入8.9亿元左右,同比增长30%左右;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亿元左右,同比增长11% 左右。 来源:江中药业 东阳光:拟9.1亿元购买广药5.1%股权 东阳光于2021年12月实施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出售公司所持有的宜昌东阳光药51.41%股权,公司控股股东就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及延续其于 2021年3月变更承诺相关安排等事项的考虑出具了承诺,给予公司未来向其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购买广药相应股权的权利。 据此,公司拟行使相关权利,以9.1亿元购买深圳东阳光实业持有的广药1425.13万元注册资本,占广药股权比例为5.0966%。 来源:东阳光 泰德制药「盐酸考来维仑片」获美国ANDA批准 2022年3月15日,中国生物制药宣布,下属企业北京泰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研制的降血脂药「盐酸考来维仑片」已获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新药简略申请(ANDA,即美国仿制药申请)。盐酸考来维仑片是一种非吸收性的聚合物类口服药,单用或与任一他汀类药物联合使用,可作为原发性高脂血症饮食和运动的辅助治疗,以降低患者升高的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水平;也用于辅助饮食控制及锻炼控制,改善对成人2型糖尿病患者血糖的控制。 盐酸考来维仑是最新一代的胆汁酸螯合剂。该药物在肠道中能结合胆汁酸以及胆汁酸主要成分肝胆酸,从而阻止胆汁酸的再吸收,胆汁酸的大量消耗会促进胆固醇转化为胆汁酸。这些代偿作用,增加了清除血液中的LDL-C,进而降低血清LDL-C水平。 盐酸考来维仑片在美国获批,将增强中国生物制药在海外国际市场的产品布局,为广大高血脂患者带来更优的治疗选择。 来源:中国生物制药 阿斯利康中国副总裁朱彤将辞职 近日获悉,阿斯利康中国副总裁,心血管、肾脏及代谢事业部负责人朱彤将离开阿斯利康中国,在外部寻找职业发展机会。朱彤的任期将于2022年4月9日正式结束。 (详情查看今日首条文章) 来源:E药狗子 派林生物总经理黄灵谋辞职 2022年3月14日,派林生物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总经理黄灵谋的书面辞职报告,黄灵谋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 来源:派林生物 科兴制药:成立控股子公司,专注动物疫苗研发 3月14日,科兴制药公告,科兴制药、符军、马静云共同出资成立深圳科兴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90.9万元。科兴制药以现金600万元出资认缴合资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持股55.0005%;未来科兴制药根据合作项目进展向合资公司增资。 本次对外投资是为了开展动物用疫苗相关研发活动,充分利用公司在生物医药领域的丰富经验及优势地位,抓住生物科技发展的机遇,推动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来源:科兴制药 中药配方颗粒开始挂网!按销售价70%纳入医保支付 3月14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管理的通知》,将加强采购管理,该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医药机构: 为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医保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医临床需求,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福建省药监局福建省卫健委福建省医保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省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采购管理 (一)挂网申报 在我省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当通过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采购、网上交易。 在我省完成上市销售备案、跨省销售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以及原在我省试点销售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在2021年11月1日前按原执行标准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可按不超过本品现行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申请在省级平台挂网并实行价格联动。所需申报材料及相关业务流程由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另行通知。 中药配方颗粒挂网实行日常申报受理、按季度定期发布。 (二)配送及结算 挂网企业可自行配送,也可委托具有储存、运输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全省按行政区域划分为11个配送片区(即:省属片区、福州片区、厦门片区、漳州片区、泉州片区、三明片区、莆田片区、南平片区、龙岩片区、宁德片区、平潭片区)。挂网企业选择委托配送的,一家企业在同一片区指定一家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本企业所有挂网药品。 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货款结算按照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相关规定,实行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 二、明确医保支付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经专家评审后,按照销售价格的70%纳入我省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执行对应中药饮片的限定支付范围规定。 (一)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福建省药品标准,取得我省上市销售备案或跨省销售备案凭证; (二)在定点医疗机构销售使用; (三)对应的中药饮片品种已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 三、其他事项 (一)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暂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过15%销售。 (二)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按新标准完成品种上市销售备案后,未在3个月内到我省完成跨省销售备案的,原试点期间生产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不得继续销售和使用,应及时通过省级平台提交申请撤销挂网。 (三)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在我省完成跨省销售备案之日起6个月后,原试点期间生产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不得继续销售和使用,应及时通过省级平台提交申请撤销挂网。 (四)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及时提交申报材料,申请备案信息更新、挂网状态变更、价格调整,及未严格执行配送等相关规定的,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9日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